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
是指我司接受企業委托,在其服務范圍內,將企業現有員工的人事管理關系轉由我司持續代理的服務模式,從而幫助企業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實現人檔分離和人才社會化管理。對用人單位而言,可減輕大量的人事事務性工作。
服務范圍:
社保繳納服務、住房公積金服務、工資服務、員工檔案服務、人事手續服務、政策咨詢等方面。
服務內容
1、政策咨詢與規劃。向委托代理單位提供國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咨詢服務;協助委托單位進行人事規劃設計,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幫助委托單位解決人事工作中的問題。
2、人才招聘引進。根據委托單位工作和發展對人才的具體要求,代擬和代發人才招聘啟事,組織報名、考試、考核。素質測評工作,提出初選名單。根據單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內外、國外招聘引進人才。
3、應屆畢業生人事代理。為委托單位提供應屆畢業生就業政策咨詢,申報應屆大
中專畢業生需求計劃,為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轉檔案,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4、代辦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手續。為委托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初走及資格考試報名、晉升推薦手續,組建相應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部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與評議推薦工作。
5、人事檔案管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管理委托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考績檔案,為委托代理人員保留原有身份、計算工齡、調整檔案工資、接轉黨團員組織關系、辦理出國(境)政審手續、代辦集體戶口落戶、出具以檔案材料為依據的有關證明。
6、辦理在職流動人員人事關系按轉手續。根據單位工作需要,為聘用人員接轉人事關系、黨團員組織關系等;為合同期滿流動者,辦理人事關系轉出手續。
7、聘用合同鑒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合同鑒證。
8、 協調專業技術人員流動爭議。受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委托,受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流動爭議申請,進行調查、取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凋解或提交仲裁。
9、 開展崗位及專業技能培訓。根據單位對人員素質和技能的要求,進行崗位知識及專業技能培訓,為單位代培中。長期專業人才。
10、 按照有關協議,向社會推薦委托單位的辭聘、解聘人員重新就業。
11、 代辦失業、養老保險。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為委托單位代管人員代辦失業、養老保險。
12、 為委托單位承辦其他人事管理事宜。
13、對個人委托的人事代理,可參照上述人事代理內容提供代理服務。
簽訂程序:
(1)委托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材料。 個人辦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據各自情況的不同,須向當地人才流動機構分別提交下列有關證件:
①應聘到外地工作的,須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請。聘用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聘用單位證明信(證明其單位性質、主管部門、業務范圍)等。
②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須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請、原單位同意由人才流動機構保存人事關系的函件、出國的有關材料等。
③辭職、解聘人員尚未落實單位的,須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請及辭職、解聘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證件。
(2)代理方對委托方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3)委托方與代理方簽訂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關方面索取人事檔案及行政、工資。組織關系等材料,并辦理有關手續。
(5)人事代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以協議的形式予以明確,共同遵守。
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
存在意義
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實現人檔分離和人才社會化管理。對用人單位而言,可減輕大量的人事事務性工作,解決在人才引進、畢業生接收、職稱評審、人事檔案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對各類人才而言,個人不再是“單位所有”,流動變得十分方便,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人事代理是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產生的,是以人才交流服務工作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在市場經濟下人員配置從過去的計劃分配變為雙向選擇,人才流動性大大增強,同學們的報到證以前是叫做派遣證,從這個名字的變化大家就可以感覺到就業方式的變化。在1995年國家人事部就明確提出要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使之成為人事工作的一個新領域。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有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事代理在全國得到迅速發展。服務的對象由最初的三資企業、民辦高科技企業、鄉鎮企業等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的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發展到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各種所有制類型的單位。代理的內容也從單純管理檔案發展到包括代辦社會保險、人力資源開發和信息咨詢服務在內的人事人才工作的各個方面。
(一)各類非國有(三資、集體、民營、鄉企、私營等)單位和其他自愿委托的各類國有企事業單位。
(二)下列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即各類流動人員)應 該進行人事代理。
(1)辭職、辭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
(2)各類事務所和其他社會中介組織聘用的人員;
(3)各類非國有單位聘用的人員;
(4)自費大中專畢業和畢業研究生;
(5)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6)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
(7)其他各類流動人員。